在商业交易中,一旦出现商业
汇票逾期付款的现象,就有权利依法提起
诉讼程序进行维权;其次,当商业承兑汇票已过票据期限未能实现货款支付功能时,银行应当将该汇票原封不动地退还至销售单位,并将其视为应收账款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然而,关于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待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方可安排
开庭审理,同时也可申请冻结对方的银行账户或者其他资产,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和执行。最后,当商业承兑汇票已过票据期限未能实现货款支付功能时,银行应当将该汇票原封不动地退还至销售单位,并将其视为应收账款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
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
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
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
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