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在法律允许的预订意向书规定期限内,
商品房开发企业擅自将已被预订的房屋出售予第三人,并因此致使最终未能成功签署正式的房产交易合约,那么,商品房开发企业必须双倍地退还
购房者预先支付的
定金。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开发企业未能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又或是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由此引发的原有合同产生效力的问题,那么,该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购房者早期支付的定金,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
经济损失。
3. 当双方因在正式合同及相关
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具体事宜无法达成共识,但这一问题与预订意向书中的条款毫无关联以致于导致购房合约无法签署成功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
违约行为,开发商亦应将购房者所支付的全部定金予以返还。
4. 若在预订意向书中,对于房价、房屋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且在这一基础上双方仍然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进一步影响了正式合同的顺利签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同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购房者的定金全数返还。
5. 在合同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均无法为合同未能有效订立找到合理且真实的理由时,
产权出让方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将购买者预先支付的定金如数归还至购买者本人手中。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