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五种情况之下,购
买房产时所支付的
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的:首先,如果发展商在签订认购意向书之后,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将该项房产转售予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实现正式签约的情况,那么他们应该以双倍代价来偿还客户因购买该房产所支付的定金;其次,若发展商尚未获取到相应的
商品房销售资格证书,亦或是因为其自身业务流程问题而导致双方无法顺利签订正式的
购房合同,或者因为他们的过错导致
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或失效,那么这家房地产公司有责任退还客户支付的定金,并且对客户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负责
赔偿;第三,如果仅因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以及相关
补充协议过程中对于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为由,但实际上这些问题与认购意向书所规定的内容无关,那么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未违反签约承诺,这时发展商就应该无条件地将客户已经支付之定金全部予以退还;再次,如果认购意向书中关于价格、房屋面积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进行明确定义或者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双方在此基础上又无法达到共识,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的话,发展商也需要将客户支付之定金悉数归还;最后,若是由于非双方过失所引起的意外因素,导致购房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订生效的,那么出卖方有义务将客户支付的定金如数退还给买方。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