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逾期交付房产的业户,他们享有权利向地产开发方发出口头通知,对其进行敦促要求,严格要求对方在恰当的期限内立即完成交房任务,并对由此产生的附加损失提出
赔偿要求。2、倘若经过书面敦促之后的整整三个月时间内,地产开发公司仍旧无法依照约定接管房产且不能给出充分而合理的理由对此加以详细解释和阐述的话,在此类特殊状况下,身为业户的您便享有以法律为依据主张终止与地产开发方之间达成的房产购买协议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返回所有已支付的
购房资金及连带的利息,同时还需承当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