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预售合同的签约方之后,该合同是否能够进行解约,主要取决于相关情况:首先,假设这份预售合同是由于买方发现所
购房屋存在严重结构性质量问题,无法按照预定时间进行入住,或者是收楼后经过仔细检测,鉴定其主结构质量的确不过关并且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居住环境的情形;其次,假如在
签署合同时,卖方已将此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未经买方同意擅自将其
抵押给第三方,那么买方便有权利提出解约申请。换句话说,只要买方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卖方存在
违反合同法规定的
解除合同的行为,就有资格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款项,而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然而,如果买方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对购买的房屋产生了厌倦情绪,那么通常情况下,解约难度较大。因为合同已经正式签署,没有合理的理由进行解约,就构成了
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