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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管辖专属地是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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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7-30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属于特定的司法管辖范围。买卖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自主决定协商并设定管辖法院,当商品房买卖纠纷产生后,他们可依据预先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将案件提交至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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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在哪里签房管局
签署房地产预售合同后,需前往当地房管局备案。预售资金应专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房屋租赁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租赁条款,并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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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专用账户是什么
[律师回复]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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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通常由合同签订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若合同中有明确司法管辖条款,则按约定确定管辖。此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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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浏览 2024-05-22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由谁开设?
[律师回复]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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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买卖合同管辖规定是什么
关于管辖权的划分,关键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大类。但每起案件的诉讼管辖归属,并非简单归类于某一范畴。我们需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准则,综合考量后得出结论。确保管辖权的合理分配,对司法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
3浏览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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