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可及时通知其敦促其早日履行交房义务,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商议。经过购房者的催告之后,若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如约交房,那么购房者便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对于开发商
延期交房的行为,应依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