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
商品房交付
逾期的情况,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作为
购房者必须行使并维护自己的催告权,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履行房屋竣工验收并支付超出规定期限的
违约金和
赔偿金;经过合理的催告期限至三个月期满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时完成房屋移交且没有提供恰当的解释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全额退还已支付的购房资金以及支付相应比例的
罚金,以此来对其
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 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