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建筑面积的减少程度未能超过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则应根据实际面积来进行房价款项的核算。如若房屋面积的减少程度超过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选择解除该
房屋买卖合同,卖方需将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退还给买方。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该合同,则可以依据面积误差的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要求卖方对差额部分进行
双倍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