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购房者能否行使
合同解除权这一议题,我们知道当购房者的另一方(即开发商)延迟履行其主要
债务且经过充分催告后,如果还是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履行,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决定是否解除该项
合同关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解除权的
有效期,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一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若是在使用这种方式
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在一年内及时通知开发商,那么超过一年后,购房者将永久性地失去了这个解除权(除非是因为其他诸如严重质量问题等特殊原因而选择解除合同)。其次,关于购房者要求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的问题,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来确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具体金额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