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屋协议中若出现延迟交付房屋的情况,通常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而体现为
违约责任。对于此种情形,如经书面催促后三个月内仍未如期交付房屋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
赔偿逾期期间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书面催促后三个月内未能按期交付房屋,且卖方并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买方则有权利解除
购房协议,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