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寻求委托律师的方式往往多种多样:首先是由其身边的亲戚或朋友从事律师行业,抑或是受其推荐。经过这一途径信任并聘请的律师,优点在于彼此之间较为熟悉,在心理上会增添对律师的信赖感。当然,制约因素存在于熟人乃至朋友间的人际交往中,由于顾及面子关系,有些问题难以直接表述,同时,关于费用方面的协商也颇为不便,有时可能陷入不必要的尴尬境地,甚至于一些所谓的"友谊"背后还蕴藏着收取
中介费用的风险。若律师为亲属或朋友,由于牵涉到利益关系,反而可能导致亲情友情受到伤害。而通过熟人引荐的方式,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的熟悉程度或信任感可能相对较高,但往往并不稳定,最终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其次,当事人可借助媒体或网络资源,特别是互联网这一便捷渠道来寻找合适的律师。在当今社会,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律师逐渐成为了广大民众的首选策略。通过网络,当事人能够直观地了解到律师的从业经历、专业特长以及曾成功
代理的相关事件,从而判断其是否具备处理
合同纠纷的专业素养,进而对律师形成更为明确的认知。在此基础之上,当事人可与心仪的律师约定时间进行面对面交流,以便进行全面深入的沟通,进一步了解对方,包括律师所在律所的规模、律师的言行举止,以及对于案件的分析和处理建议等多方面因素,最终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做出是否委托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
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
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