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购买且延迟交付长达半年之久的房产,
购房者有权利通过出具书面催告函的方式,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商,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并完成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如若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催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购房者便有权依据
合同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
合同解除权,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等。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