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法人代表”与“法定
代表人”这两个不同的概念,需要我们明确认识。
所谓“法人代表”,其实更多是基于
法人组织内部规则的设定,来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接受法定代表人的指派,以代表法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驶相应的民事权利和履行对应的义务,这并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术语。
而相对应的“法定代表人”,却被定义为依据法定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要求,有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员,这是一个确定无误且经过法律认可的法律概念。
在实践中,如果法人并无设置正职领导,那么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另外,若单位成立有
董事会,那么董事长自然成为法定代表人;若无董事长的情况下,只有得到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方可作为法定代表人。
其次,关于这两个角色的产生方式也大相径庭。
“法人代表”是依法由法定代表人权衡利弊后进行授权产生的,无此授权便难以产生法人代表的存在。
然而,针对法定代表人的遴选,通常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企业内部权责机构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选举产生。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