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后住宅
产权证明书增加了配偶的姓名,那么此项房产即被视为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
这可以看作是一方献给另一方的
赠予行动,通过赠送之后,男女两位配偶便成为了房产共同所有人,故而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之物。
当面临
婚姻破裂需要进行
财产分割时,此类房产无疑可以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分配。
倘若在住宅产权证明书中并无展列各自所占的份额比例,同时夫妻二人间亦无特别约定时,将判定为
共同共有,两人各自占有一半的份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