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判定构成掩饰或
隐瞒犯罪所得罪行,经主动退还
赃物之后,司法机构会在以下的法定判处囚禁期限的标准基础上进行适当的
刑罚裁量减免。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
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监狱期限仍须不得低于原定则定的刑期的二分之一。
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利益罪行,是指明知处于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状态下,却依然执意实施
窝藏、转移、收买、代替销售或利用其他手段掩盖或隐匿的行动,这一行为通常由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及企业机构来承担。
关于此种罪行的法定判处囚禁期限的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自然人随意触犯此项
罪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以及附加处以罚款的刑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其将面临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款。
2.而相较于自然人,单位若触犯本罪,将会受到
罚金处罚,同时针对其
直接责任人,需要参照上述规定实施一定的惩罚措施。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