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履行
建筑工程总
承包合同时,若需要对已签定的项目呈现
劳务分包,则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明确授权和批准,除非总包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例外情况。
(2)在实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总
承包商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整个项目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对于次要且具备专业化特点的项目或工程可以适时地选择将部分或者全部任务分发给那些经营状态良好、满足工程技术需求的建筑安装企业去承担。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