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到达法定
退休年龄并且
医保缴费尚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年限时,若想享有正常的
退休福利待遇,则需继续缴纳医保费用直至达到所需的规定年限方能实现。在此期间,您可根据相关政策
法规,于
办理退休手续之时,一次性地完成对所欠缺年限的
医疗保险费用的补缴;或者在正式退休之后,持续按照既定的频率自我负担医保费用的交纳,直到累计达到所需年限终止。在这种情况下,补缴的
社保费用将由用人单位与您本人共同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