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其尚未执行的建筑
工程合同所引发的
赔偿问题,通常应当依照双方在合同中所达成的
违约责任协议予以解决。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建设工程合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之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定全面
履行合同条款即构成该合同项下的
违约行为,且未履行义务的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继续履行
合同义务等。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