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发展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产,那么买方有权利催促开发商加快履行合约义务并与对方共同协商设定明确的交房时间。如果在适当的敦促和商讨后,仍然无法在法定的3个月合理期限内接到正式的交房书面通知,买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解除
购房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需要根据双方签署的购房
合同条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当购房合同对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时,应该参考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同一地区、同类房屋的租金水平,以此为基础来确定实际的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