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居住用房在
拆迁过程中解除租赁关系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签订
拆迁协议并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拆迁方会直接向
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项,而后,房东需要依据事先双方达成的约定,将该补偿款支付给
承租方。
其次,若是拆迁未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或是其租金由租赁双方通过协商议定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能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那么拆迁方将会对被拆迁人进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在此情况下,
安置房屋将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而被拆迁人则需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最后,针对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则由被拆迁人负责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仍将持续;
但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拆迁方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同时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至此,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另外,对于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货币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