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
管辖权相关事宜的规定如下所示:
对于涉及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方面产生的纷争,我们会依照
不动产纠纷这条路径来决定其归属的法院。
倘若该
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发而提起的
诉讼,那么它就将交由不动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不动产已经完成登记时,我们将以
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的所在地作为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处理;
若不动产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将会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址作为其所在地进行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
相邻关系等引起的
物权纠纷。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