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务派遣协议即将期满之际,倘若劳务派遣机构主动提议不再
续签该协议,或提出通过降低相关条件的方式予以续签,而此提议被
劳务派遣工明确否决时,劳务派遣工有权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
关于
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工于本单位所累积的实际服务年限进行计算。
即,每一年的服务实践将被计为一个完整的月份,依此类推。
然而,若服务时段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此类服务时间将视作一整年予以计算;
反之,若服务期尚短只有不足六个月,那么该时间段的服务将被视为半年度。
在此基础上,劳务派遣机构需向员工支付对应月度薪资的补偿金额作为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