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诉讼标的金额的不同,可依照以下所示比例进行分阶段累加计费。
详细计算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对于10万元人民币(包含10万元)以内的争议案件,收费标准设定在8%-12%之间;
若费用不足3000元人民币,则可按最低收费额度3000元人民币收取。
其次,对于1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包含100万元人民币)区间范围内的争议案件,收费比例则在此基础上调整为5%-7%。
再次,当争议标的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包含1000万元人民币)时,收费标准会进一步下调至3%-5%。
然后,当争议标的突破1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包含1亿元人民币)时,收费比例降低至1%-3%。
以上述原则出发,如某个争议案件的诉讼标的达到了1亿人民币以上的惊人数字,那么
最后的收费比例也将相对应地调整至0.5%-1%。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不动产
物权纠纷的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
管辖的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
民法院的司法
管辖权。
若
不动产权属已经经过登记,则以
不动产登记簿所记录的信息作为确定不动产所在地的依据;
反之,若不动产权属未经登记,则以实际存在的不动产所在地作为最终的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
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