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特定情境下,我们无法认可贵司与个体签署包揽协议的有效性。
这主要源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进行建筑项目工程
承包时,承包商必须具备特定主体资格。
换句话说,唯有符合
企业法人这一身份条件,并且拥持有相应建筑行业资质的实体才能够以
承包方当事人的身份参与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结,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明显不具备此项资质要求。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
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