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您刚刚向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且希望获取关于案件所属审判法官以及详细案号等信息,您可前往立案部门设立的自助查询终端进行查询。通常情况下,各大法院均配备此类设备供公众使用。若无法在此类设备上发现相关信息,建议您直接联系负责受理立案事项的法官以获取所需解答。
2、对于已经分配具体审判法官的
诉讼案件,您可以通过拨打主审法官的联系方式来了解案件调查期间的进程状况。
3、如果您持有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可以前往法院亲自查询关于案件进展的具体细节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仍需提醒您在抵达法院前提前致电联系法院档案馆了解其接收访客参观的具体时间点。因为部分法院的档案馆可能位于其他位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