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实施跨城市搬迁计划时,伴随员工迁移的行为将获得相应补偿。
2.若员工有意愿追随企业拓展至新的城市,那么该单位理应承担起转移安排费用,确保员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居住环境。
3.在特定情况下,如员工因个人原因不愿随同公司共同迁移至新的地点,此类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需要的是解约而非
辞职,同时单位亦需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以减轻员工在求职期间的经济负担。
在此,公司并无须为其搬迁行为向任何员工支付
赔偿金,但是假如由于公司在遥远地区开展业务导致员工原有的
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并且企业与员工对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到共识的情况下,此种情形则属于另当别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