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之后,
赔偿事宜应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裁定和执行。就赔偿的解决方式而言,受害方和
肇事方有权利依循自愿原则就相关赔偿事项进行协商,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可通过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寻求法律途径以争取合理的赔偿权益。
当然,
当事人亦有权选择不经过谈判磋商而径直向法庭
提出诉讼,以期维护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赔付过程中,当事人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展调解,也可以独自采取行动,向人
民法院提起正式申请启动
民事诉讼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