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相关特定条件的基础上,异地更换以及
补办身份证明材料与手续是可行的。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首先,需由
当事人亲自前往其居住地区域的公安部门设立的居民
身份证异地办理受理点进行申请。在此过程中,需要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居民
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用。对于需要更换身份证明的情形,仅需提供原始的居民身份证;而在需要补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则须同时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
居住证作为补充支撑文件。
其次,地方公安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信息后,会尽快将相关内容送达纳税人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后者会依据确认无误的信息进行审核,签注意见后予以通过。
再次,待申请人居住地区域的公安机关接收到并核准审批完毕的制证信息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完成证件的制作及审核发放工作。
最后,自然人可凭借领证回执单前往办理中心领取新证。同时,如果涉及更换证件,需在领取新证时附带归还旧证的程序。此项异地受理业务并不涉及延长制发证周期和额外收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