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适用环境的差异:在劳务外包活动中,我们遵循的是传统的
合同法规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强调了
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仅在禁止的情况下才会施加限制,这种理念便体现出“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
然而在
劳务派遣领域里,我们依据的却是
劳动合同法,而这部立法无疑更偏向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明显的公法特征。
2.管理权责的异同点:在劳务外包协议中,那些承担外包劳务的员工是由
承包商直接代表和管理的,作为发包方的企业并不能直接插手其中的管理事宜。然而,在劳务派遣的环境下,
劳动者其实更多地是受雇佣单位的直接指导与管理,此外,这些被派遣劳动者也必须遵守及适用雇佣单位所设定的所有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