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向国家申请获得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两年之久。该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国家
行政机关以及其工作职员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行为被严肃地认定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规定之日开始,但是在
羁押期间所发生的事情并不计算在此期限之内。赔偿请求人在提出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以内,如果遭遇到了无法控制或克服的外部因素,亦或是其他不可预测的阻碍,难以行使自己的请求权利时,则该时效将暂时停止计算。当导致时效暂停计算的原因得到解除或者克服后,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限将会从这一天再次开始计算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
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
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