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以下构成
工伤骗保的行为类型:
首先,以
伪造、提供
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
病历、处方及
医疗费用票据等形式,从中牟利或协助他人诈领
工伤保险基金;
其次,以虚构住院情况、故意挂床住院、引诱住院、进行过多的身体检查、过度治疗以及过量使用药物、不符合实际病情需要的检查与治疗、误导性的诊断等方式,从而非法获取工伤保险基金;
此外,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康复治疗行为、未经合法授权的康复治疗活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而擅自从事康复治疗工作等行为,均被视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手段之一;
再者,通过乱收费用、多收费用、更换药品、更改检查(诊疗)项目、借机收取额外费用、借机进行额外检查等方式,非法获取工伤保险基金;
最后,通过伪造《
交通事故认定书》、虚构
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从中获利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除此之外,任何其他形式的
欺诈行为,如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都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且经
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
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