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与
仲裁机构所能发挥出的影响力大小,无法进行一概而论的比较。这两大机构各自肩负着特定的职责与使命,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力。在处理相关事宜时,我们更应该根据实际需求来选择合适的途径。例如,若是涉及到薪资及其他
劳动报酬被
拖欠的问题,那么通过寻求劳动监察大队的协助将会更为迅速有效;
然而,若遇到的是其他类型的
劳动纠纷,则建议优先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设立初衷在于妥善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尽管劳动争议仲裁具备了仲裁制度所普遍拥有的诸多特性,但它仍然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