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按照自己实际情况选择采用赠与或买卖方式进行处理。若选用赠与方式,请与家人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区域的公证机关办理相关的赠与公证书,并于完成转让手续后,将原有名字从
房产证中去除;反之,如采用与家人买卖方式,需先至房屋所在地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然后将
房屋所有权转移至您父母名下,同样需在完成转让手续后,将原有的姓名从房产证上消除。此种方式简易便捷且费用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
物权和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