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登记户口人士的落户问题,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申请人或其
法定监护人可持《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父亲或母亲任意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等相关证件,根据个人意愿及
户口迁移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
递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家庭常住户籍登记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