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涉及
经济犯罪案件的
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决定实施
拘役羁押的
当事人,其
拘留期间通常限定为十四个自然日,自当事人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期间,检察院将负责对该
批捕的申请进行严格核准。
在上述拘留的十四天时间里,以及在另一种特殊情况下——若存在需延长
拘留期限的情况时——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将被提升至37天。在这段被延长的期限内(即30个自然日内),公安司法机构应对有关侦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上报检察署审查,待检察院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后,决定予以正式
批准逮捕或者视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合法及时且得当的行动,例如更换拘禁人员的强制手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