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提交以下材料以满足申请设立劳动服务公司所需的基本条件:
1. 明确表达开设劳动服务公司意图的业务计划简洁而全面,;
2. 充分考量设立劳动服务公司的重要性和可能性,撰写一份内容详实并具有实践意义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相关的实施方案;同时应包含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图与管理流程;
3. 展示
公司章程,包括项目规划、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
4. 提供用于租赁或购买的用于建立办公室的
房屋所有权证明(如
租赁合同、
购房合同或
房产证书)的副本影印件,;
5. 还要准备
法人任命书及其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
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
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
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