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超过60周岁的职工来说,我们无法将其纳入
工伤范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员工已经失去了作为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他和用人单位之间却不再是
劳动关系,而应被视为提供劳动力服务的
劳务关系。在这一情况下,他们没有权利申请进行
工伤认定。但是,针对受到他人伤害的职工,他们有权向
侵权方提出
人身伤害方面的
赔偿请求。
此外,对于以下几种从业者,他们和雇主之间也应当被认为是劳务关系:
(1)那些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
养老保险权益或每月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
(2)那些尚未达到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3)那些因企业经营困难而待岗的人员;以及(4)下岗等待再就业的人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