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遵循劳动仲裁优先原则,凡已通过劳动仲裁结案之
纠纷,无需再次变更为
民事诉讼程序。
然而,若在执行上述
仲裁流程后仍无法妥善解决劳动争议事宜,
当事人可另行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者,当事人有权诉诸法律途径:
1. 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处理或逾时未作出最终决定之际(即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日期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该项请求);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超期限尚未出具仲裁裁决之时(即仲裁庭应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结果,如因案件复杂程度而需延长
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3. 当事人当中有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于仲裁裁决不满(但是,用人单位仅在其对于终局裁决持有异议时,才有权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裁决,然后才能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