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公务人员长期
病假的薪酬待遇,政策明确如下:若员工因
病休假在两个月内,则应维持其原有
工资水平不变;而如果病假达到或超出两个月,自第三个月开始,如工作年限未满十年,则应发放该人员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作为薪酬;若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则工资仍须保持照常发放。若病假持续超过六个月,那么自第七个月开始,如工作年限未满十年,则薪酬将降至该人员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若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和十年以上者,他们的工资仍然需要保持在原本水平之百分之八十。
《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