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赔偿请求人为对
国家赔偿决定持有异议者,可于
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申请或拒绝赔偿事宜作出决定之日起算,享有的权利期限为整整三十日,期间有权向上一级承担
赔偿责任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若针对该指派给
复议机关的决定仍然心存疑虑,抑或是对其中内容感到不满,您尚有三十日的
上诉期,可以依法向前述机关所处地域的同级别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要求,以求作出公正有效地赔偿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