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可
委派代表携带必要资料悉数赴当地
社会保险管理局进行补交手续的申报办理。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由企业征缴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其次由负责该领域的副处长级主管进行严格审核,
最后交由企业征缴部门打印相关清单并向公司发送缴费通知。此外,贵司亦可考虑通过在网络上完成补交操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依法对其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一旦存在未按实际
工资总额足额缴纳,或是有工人在此过程中经历了
社保中断的状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就必须承担责任,重溯过去,为员工再次进行社会保险费用的补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