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之房产是否构成
共同财产,必须依据特定情形予以判定。倘若此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
出资购置,或是父母为其子女夫妇俩购置房产而出资的,那么该房产便归类为共同财产形态;若系由夫妻中的某一方独立购买,且已注册在其个人名下,抑或父母为他们购置房产并明示只赠送给其中一方,这类房产并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在
结婚之前,父母为孩子们购置房产并进行出资的行为,应当被理解和认定为对自家孩子的个人赠与,但是若有父母明确表达过意向,愿意将赠送物品赠给两个孩子的,这种情况下则应视为赠与予小家庭中的各个成员之房产。
当事人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其父母再为子女购置房产并提供资金支持,此时这份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明确表态,仅仅是将这套房产赠送给其中的一位子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