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需要切实遵守以下程序:
首先,要制定详尽的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为之提交相应的征收申请;接着,应准确界定征收范围,确立承担具体实施任务的机构/单位;随后,需发布详细的征收预告,以此告知有相关业务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其业务将停办,在此期间也请注意随时关注新的进展动态;
再者,还要拨付充足的工作经费,以确保
房屋拆迁补偿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在得到
拆迁补偿款项后,各项拆迁活动即可开始实施。
2.依照法律
法规,所有单位和个体(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若欲
拆迁房屋,必须事先持有国家明令授权的批准文件、完备而细致的拆迁计划以及详尽的拆迁方案,然后向房屋所在地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所
递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审阅与核实,如发现申请事项已符合法定要求,则会依法核发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到这时,申请人就可以依据该证书所确认的拆迁范围和
有效期,执行房屋拆迁操作了。
3.在此申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际,必然会将该证书中所载明的拆迁方、拆迁范围及拆迁
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以
书面形式(即房屋拆迁公告)进行公示,这也是督促相关部门和拆迁
责任人积极履行职责,更好地为被拆迁人提供宣传和解释服务的必要程序之一。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