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户口迁移操作的过程中,
首先需至实际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手续,并同时提交落户申请材料;
其次,携带齐全的相关证件资料至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村委申办准许迁入介绍信,之后便可前往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展开审批程序;在此阶段,公安局派出所将会依法出具准予迁入确认书;
最后,公民需前往公安机关领取
户口迁移证,待上述步骤顺利完成后,即刻完成落户程序。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