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物业管理费用应由
出租房屋的业主承受;然而,本着可协商性的原则,业主也可行使自主权,在与承租者签订
租赁合同时,明确规定由哪方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内部协议只能约束契约双方,不能作为对抗物业公司的法律根据。若租户不遵守相关约定,
拖欠或拒缴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享有依法
追偿权利,有权向业主发出交款通知,同时,基于
租赁协议的约束,业主还需对所欠款项
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
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