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以下部门和单位应设立专职消防队伍,以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
首先是大型核能设施、大容量发电厂、民用机场以及主要海港等高危区域;
其次,对于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广大企业而言,也必须建立并维护自己的专职消防队伍;
再次,对于储备大量可燃性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或基地,同样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伍;
此外,对于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远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其他大型企业,也需设立专职消防队伍;
最后,对于那些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且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亦须设立专职消防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