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这样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障协议”是完全不具备
法律效力的。在
劳动者向当地劳动
仲裁部门提出
申诉并请求企业为其补缴相关
社会保险费时,法院通常会给予审理和判决支持。因为社会保险作为一项国家强制推行的保险体系,企业在雇佣员工后必须履行为员工购买
社保的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人,均没有权力对这一权益进行擅自处置。对于那些选择与企业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的劳动者来说,虽然从短期利益上可能会获得更高的薪酬收入,但是从长期角度看,无疑是有害且悖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选择,因为真正付出社会保险费用的主体其实是企业,员工仅需支付极小的比例。与此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意味着在未来能享受到更加丰厚的福利待遇,
因此,从长远考虑,参加社保显然更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