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事例的审理权限,依照我国法律
法规,一般由房屋坐落地所在的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这主要是依据专属管辖原则,即对于涉及不动产
物权的
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由于
农村房屋买卖往往牵涉到土地属性、所有权归属等诸多复杂因素,因此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买卖双方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管辖协议,并明确约定由其他法院负责审理此案,同时该协议并不违反专属管辖以及
级别管辖的基本原则,那么就应当遵循协议中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总的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以房屋坐落地所在的法院作为主要的审判机构进行审理;然而,当存在特殊约定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便更好地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