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强制
羁押措施之日起,其拥有法定的委托辩护权,这是其一项基本人权。在被羁押于看守所的期间内,
律师接触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并未受到严格的法定限制,通常情况下,律师可根据事例需要及自身工作日程来决定会见的次数和频度。总的概括而言,只要律师具备完整的合法手续以及时效性的有效证件,看守所理应及时安排会面事宜,以尊重和确保律师的会见权利得以实现。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须综合考虑看守所的日常运营安排及其处理的具体事例性质特点等因素。倘若某特定事例正处某个特殊阶段,例如侦查的关键时期,那么这种特殊情境便有可能对律师会见的时间与次数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然而无论如何,律师们都将竭尽全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及时与其沟通交流事例事务。